第271章 离奇案情-《读心律师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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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,财产损失按照损失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。

    第二十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,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;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,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,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;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,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,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,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。

    第二十一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、财产安全的,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、排除妨碍、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。

    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,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,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。

    第二十三条因防止、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,由侵权人承担责任。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,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,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。

    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生都没有过错的,可以根据实际情况,由双方分担损失。

    第二十五条损害生后,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。协商不一致的,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;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,可以分期支付,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。

    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

    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生也有过错的,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。

    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,行为人不承担责任。

    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,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
    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,不承担责任。法律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。

    第三十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,不承担责任。正当防卫过必要的限度,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,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。

    第三十一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,由引起险情生的人承担责任。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,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。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过必要的限度,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,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。

    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

    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。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,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。(未完待续。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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